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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有限合夥基金(LPF)的 有限合夥人(LP)有什麼責任?
    LP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管理,但可以參加一些安全港活動,如擔任基金的董事會成員、與GP或投資經理討論和提供建議等​ 。
  • 4.有限合夥基金(LPF)的普通合夥人(GP)有什麼責任?
    GP需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任命投資經理和香港註冊的獨立審計師,並確保基金資產的妥善保管
  • 10.LPF可以投資哪些資產?
    LPF對投資資產的類型沒有具體限制,允許靈活投資各類資產​。
  • 8.如何進行LPF的年度申報?
    GP需每年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年度申報,並確保基金的財務報告和相關記錄準備就緒,供政府機構和香港證監會的審查​ ​。
  • 9.LPF的合夥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合夥協議應包括基金的運營規則、資本貢獻、利潤分配、管理結構和投資策略等​ ​。
  • 3. 有限合夥基金(LPF)的主要運作特點是什麼?
    LPF具有靈活的資本貢獻和利潤分配,提供合同自由和多種安全投資活動。LPF不是單獨的法律實體,而是建基於負責管理基金的普通合夥人(GP)與不具有日常管理控制權的有限合夥人(LP)之間的合夥協議,其目的是為了從基金投資獲得收益。 LPF這種基金結構對多種不同的投資目的具有吸引力,可以被用作主要基金、聯接基金或共同投資工具。
  • 1.有限合夥基金(LPF)的組成架構?
    以下是LPF的主要組織架構與關係圖(資料修改來源:富途信託 ) LPF基本結構應當包括一名GP、至少一名LP、一名投資經理、一名反洗錢負責人和一名獨立核數師。 LPF的普通合夥人(GP)與有限合夥人(LP)受其有限合夥協議約束。 普通合夥人(GP)對有限合夥基金的管理和控制負有最終責任,須為該基金的所有債項及義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 有限合夥人(LP)有權參與基金的經濟回報,但是對資產沒有日常管理權或控制權。有限合夥人(LP)為基金的債項及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超過該合夥人的協議注資的款額。 GP可以是自然人、私人公司、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基金。
  • 6. 有限合夥基金(LPF)的投資經理(IM)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投資經理負責執行LPF的日常投資管理活動,可以是GP或其他人,必須是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市場上絕大部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非香港私人公司的股權和股份都會落入“證券”的定義,且基金的投資經理在香港提供基金管理服務,則該投資經理需持有9號牌。
  • 7.LPF的優點有哪些?
    LPF提供靈活的法律結構,有利於資產管理和投資,並且無需最低資本要求和投資限制。還提供合同自由,確保靈活運營​
  • 2.有限合夥基金(LPF)的作用是什麼?
    有限合夥基金(LPF)用於在香港設立私募基金,該結構允許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合作,共同投資和管理基金資產​ 。 有限合夥基金(LPF)是香港境內的一種有限合夥形式的基金,主要針對私人基金,私人基金經理尋求成本效益高的境內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結構解決方案,因為它促進並吸引在香港設立和註冊私人股本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條例》)於2020年8月31日在香港生效,容許私募基金以有限合夥形式註冊。
  • 11. 有限合夥基金的風險管理有哪些措施?
    GP需制定和實施風險管理政策,以識別、評估和控制投資風險,並確保基金的合規運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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